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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动态日期:2020-05-19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
2020年5月18日上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暨6165金沙总站官方入口李昊副教授做客6165金沙总站官方入口首届法学青年论坛,为6165金沙总站官方入口师生近300人带来精彩纷呈的《民法鉴定式案例研习方法》线上讲座。同时,6165金沙总站官方入口董桂武副教授作为与谈嘉宾分享了刑法鉴定式案例教学体验。本次讲座由6165金沙总站官方入口讲师魏振华博士主持,6165金沙总站官方入口院长蔡颖雯教授总结致辞,参与讲座嘉宾的还有6165金沙总站官方入口史学善老师、丛广林老师、李伟平老师等。本场讲座吸引了来自我校师生以及学术界、实务界的众多听众参与。
李昊老师围绕案例研习的意义、案例的设计、民法案例的鉴定式分析方法等三个方面为大家进行了讲解:
一、案例研习的意义
李昊老师认为,评价一个合格法律人的根本标准,不在于对抽象学理多么了然,不在于对现行法条何等熟稔,而在于面对案件案型时,能否依凭规范与原理,提出可被接受的解决方案。此一根本标准,指向的是针对系争案件提出问题的能力、以问题为中心的规范探寻及解释能力、在规范解释过程中顾全甚至完善原理体系的整合能力。而案例研习正是提升此种能力的基础,因此,案例研习应成为法学教育的重点。
二、案例的设计
李昊老师认为,鉴定式案例的来源可以是法院裁判与教学的结合。对于案例题的事实,应认为是不可改变的事实,一般不要另外假设情形,其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认定事实的能力。案例题的设问对象不同,提问的方式也应作不同处理。如果是法官习题,问题通常表现为具体的请求,如甲对乙得否请求交付某物;如果是律师习题,问题则需要进一步具体化,如甲对乙得主张何种权利。解题者的目光应在案例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来回穿梭”。
三、民法案例的鉴定式分析方法
李昊老师在比较历史分析法与请求权分析法的基础上,认为二者并非互斥关系,案例研习应以请求权基础为主,以历史分析法为辅。随后,李昊老师重点围绕请求权基础的意义、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功能、请求权基础的构造、请求权基础的类型等展开解说,环环相扣,引人入胜。李昊老师认为,鉴定式的案例分析采用的格式化结构,不仅可以防止、辨识思维的跳跃,增加法律适用结果的可预测性(法安定性),还有可以避免自我矛盾,促进案件解决的公平性(平等原则)。
最后,李昊老师认为,随着中国民法典的出台及法教义学的迅速发展,鉴定式案例研习方法的中国化已具备基础条件,但仍面临法律规范精细化程度的不足等诸多挑战。
在与谈环节,董桂武老师结合自身刑法案例研究的写作与教学情况,阐述了刑法鉴定式案例分析与民法鉴定式案例分析的不同之处,提出了鉴定式案例写作在发文与评审时可能面临的困境,并就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的具体运用与李昊老师进行了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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